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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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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