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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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服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园区行政审批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过程中,需要履行专家评审程序的工作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行政审批服务专家评审工作,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专家评审库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公开选聘、分类管理、共享使用、随机抽取、动态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行政审批服务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审批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行政审批服务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

    (三)对行政审批服务评审结果的独立表决权;

    (四)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的举报权;

   
(五)对报告(方案)存在疑义的有权要求申请人或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六)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七)对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行政审批服务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当及时掌握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政策;

   
(二)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局,不得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参与评审、论证的技术方案(报告),应认真研究分析和计算论证,并提交书面评审(论证)材料,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情况、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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