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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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五个扎实”要求,健全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全县广大领导干部在推动新时代追赶超越发展、加快建设“三个勉县”步伐中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三项机制”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的实施办法》、《汉中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推进“三个勉县”建设中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慵懒散慢虚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干部正常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权责一致、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主要通过不胜任岗位调整、工作不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4个方面疏通下的渠道。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和降职等。

 

第二章  不胜任岗位调整

 

第六条  主要运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行业后3位或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五)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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