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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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
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附: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省产业集群监测体系,规范开展产业集群监测工作,精准推进集群梯度培育,推动更多集群由省级向国家级、世界级集群迈进,加快提升我省产业集群整体竞争力,为深入实施制造强省战略,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发挥更强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对象为全省历年来被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含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及培育对象。
第三条产业集群监测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构建监测、实绩排序、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现代化产业集群发展引导机制,配套
实施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政策体系,推动产业集群对标改造、提质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产业集群监测遵循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相结合、创新发展和功能完善相结合、定量监测和定性监测相结合的原
则,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产业集群监测坚持梯度培育思路,围绕目标化、渐进化、特色化等关系维度,注重做好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与万亿产业、千亿企业、百亿
项目的结合,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统筹做好精准监测、星标级认定、动态管理工作,打造产业集群培育的“湖南样板”。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产业集群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各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促
进组织按要求组织开展产业集群监测相关工作。
第二章监测指标体系
第七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指标体系,结合我省集群工作实际建
立我省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产业集群监测采用百分制评分,其中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占70%,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活跃度监测占30%。
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在监测年度内,先进制造业集群在承担国家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和助力当地推进“万千百”工程作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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