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C "-//W3C//DTD HTML 4.0 Transitional//EN">
@page { size: 8.27in 11.69in; margin-left: 1.25in; margin-right: 1.25in; margin-top: 1in; margin-bottom: 1in }
p { line-height: 115%; text-align: justify; orphans: 0; widows: 0; margin-bottom: 0.1in; direction: ltr; background: transparent }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实施对象
(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
实施主体
(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
试读结束,开通会员文档无限下载使用
微信支付